商標異議是什么,一定要進行答辯嗎,如何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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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注冊審查程序中,經過實質審查沒有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的,即被初審公告,該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內,如果社會公眾發現該商標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被授予商標專用權,那么可以提起異議。
對于商標申請人來說,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時,需要對該異議申請書進行答辯,答辯期限是自收到文本之日起30日內。
商標異議答辯,就是指商標申請人(此時稱為被異議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
一般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被異議人都會選擇進行答辯。如果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對于商標異議申請書,以及被異議人的答辯書,商標局都會進行審查,經調查核實后,再做出裁定。
雙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商標異議如何答辯?
在答辯書書寫完成后,最好準備完善相應的證據材料作為附件提交,如果因為其他原因不能隨答辯書一并提交,可以在提交答辯書后3個月內提交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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