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規定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5-25 00:19:47 瀏覽: 次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聚焦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難點問題;《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在SEP領域出臺反壟斷政策和指導意見。
一、《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與《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的要點:
相關商品市場的定義:兩部規定都明確了在涉及知識產權許可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中,相關商品市場可以是技術市場,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識產權的產品市場。
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市場界定: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了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商品市場主要是技術市場,即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這一規定為SEP領域的反壟斷執法提供了具體的指導。
技術競爭的生態:內容描述了高科技產業中技術競爭的殘酷性,以及標準必要專利在其中的重要地位。這強調了對于知識產權特別是SEP的反壟斷監管的必要性。
二、濫用知識產權與市場支配地位的判定
濫用知識產權的概念:兩部規定都突出了“濫用知識產權”的概念,明確了知識產權法不僅僅是保護私有財產權,還要平衡各方利益。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遵守反壟斷法,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的判定:根據《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第8條,市場支配地位的判定不僅考慮經營者是否擁有知識產權,還要考慮其他多種因素,如交易相對人的選擇可能性、下游市場的依賴程度等。
三、不公平高價許可與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制
不公平高價許可:規定中新增了對“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知識產權或者銷售包含知識產權的產品”型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并提供了認定該行為可以考慮的因素。這一規定有助于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其市場地位,通過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排除、限制競爭。
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制:《反壟斷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應受規制的縱向壟斷協議類型,并指出對于這些協議,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則不予禁止。這一規定體現了反壟斷法從本身違法原則向合理原則的轉變,要求執法部門或原告在個案中具體分析、舉證證明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等公共利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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