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授權的專利為什么還可以被宣告無效?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3-25 17:24:46

我國專利法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既然已經通過審查,就說明該專利符合專利法的要求,為什么又有后續的無效程序呢?
這是因為,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采用初步審查制度,即僅進行形式審查和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對于發明專利申請,雖然專利申請人提交申請后,審查員針對申請內容進行檢索,從新穎性、創造性等方面審查其是否滿足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但現有技術文獻浩如煙海,基于行政效率的考慮,審查員無法窮盡所有資料,將本不應授權的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在所難免。因此,專利權具有推定的性質,其權利是否應當獲得尚有待檢驗,這也是所有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共同面臨的問題。所以,世界各國普遍設立專利授權后的糾錯機制,對不當的專利授權行為予以糾正,我國也不例外。
目前我國專利無效程序對各方權益的保障
1、從社會公眾的權益分析,已經審理完的專利可依職權作出決定,不受請求人撤銷影響。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審查決定之前撤回其無效宣告請求的,無效宣告程序終止,但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該規定體現了專利權有效性糾紛并非僅僅是請求人與專利權人之間的民事糾紛,而是關系到公眾利益的含義。如果行政機關經審查發現專利權的授予存在不當,僅因為請求人撤回請求而維持專利權有效,使得這種存在瑕疵的權利繼續存續,就會對公眾構成不合理地限制,而消除這種限制需要再次啟動無效程序,并為此支付額外的成本,造成對社會資源和行政成本的浪費。
此外,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主要依據請求人提出的無效理由是否成立,作出關于專利權效力的認定,但又不局限于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三章4.1節列舉了可以依職權進行審查的七種情形,有效避免了存在明顯缺陷的專利權繼續存續,從而糾正不當的專利授權行為。這些規定集中體現了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所肩負的維護公眾利益、消除不當授權對公眾利益損害的職能。
2、從專利權人的權益分析,對已授權專利的有效性進行再審查實質上也是對專利權邊界的重新確認。
在無效程序中賦予了專利權人修改專利文件的機會,允許專利權人通過對專利文件的修改重新劃定專利保護的范圍,使其專利權更為穩定,為其進一步行使專利權夯實基礎。2017年4月1日起實施的《專利審查指南》對無效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的方式作出了適度地放開,設置了“進一步限定式修改”的方式,允許專利權人更為“精準”地限定其權利要求,更有利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統計,近5年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約有四分之一的無效案件涉及部分無效或者對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這也表明無效程序對于重新界定專利權邊界,提供更穩定的專利權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專利權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查以及修改后重新公告權利范圍屬于專利行政機關的職能,專利權人的修改需求在人民法院無法實現,并且我國專利法未設置專利權授予之后的訂正程序,如果在侵權訴訟中引入專利權無效抗辯,專利權人將損失修改權利要求的機會。當專利權人對授權后權利要求有修改需求時,需要自行向專利行政機關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并在該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待修改被確認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訴訟。這樣一來,原本一次無效程序就可以解決的問題,需要兩次甚至更多次行政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才能夠得到解決。如果由法院在侵權訴訟中直接對專利權是否有效進行審理,一方面為保障專利權人的修改權利,必然需要增加其他授權后程序,使授權后程序變得更為復雜,有悖于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簡化程序設置的目的;另一方面基于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考慮,也需要另設侵權訴訟與無效審理之間的協調程序,這些均需對專利法的基本框架作出較大調整。因此,由法院審理無效,需要對當前專利法框架做較大改變,增設新的授權后程序,或者需要授權后程序與民事程序的更多協調。
3、從被控侵權人的權益分析,可盡快消除或減輕侵權責任。
201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引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可見,無效抗辯的功能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已經實現,在侵權訴訟中引入與無效程序相重疊的無效抗辯的必要性不大。在專利權人通過縮小保護范圍而換取其專利權繼續有效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無效宣告請求人)有機會盡早擺脫或減輕侵權責任,而不必等待侵權判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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