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發明專利申請撰寫時如何避免客體問題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3-14 11:05:01

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的興起和發展,相關發明專利申請量也越來越多。由于人工智能技術較抽象,又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執行,如何避免被審查員判定為不符合授權客體?
人工智能是利用計算機進行感知、學習、判斷、決策等一組技術的統稱。人工智能能夠不經人類干預即可在復雜環境下完成任務,能不斷地通過機器學習不斷優化決策和行動。回到技術實現的底層,大多數的人工智能本質上是利用算法對已有數據進行學習,再對未知情況作出預測。
目前與人工智能相關的專利申請幾乎全是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實現的,都是計算機程序本身,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處理的解決方案。例如:圖像分析、語義識別、面部識別等。
由于上述人工智能在技術實現層面上往往涉及到的是算法,在應用實現層面上依賴虛擬、抽象的計算機程序執行。導致與人工智能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在審查時,很容易會被審查員判定為是一種人的思維活動或者一種數學方法,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那么,如何能夠在保護與人工智能技術相關的發明同時,又可以有效地避免專利申請被判定存在上述客體問題呢?
回到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計算機實現的發明專利只有構成技術方案才能成為專利保護的客體。結合專利法中對技術方案的定義,即需要同時包含技術問題、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三個要素。
如果計算機執行的計算機程序所解決的問題為技術問題,在計算機上通過運行計算機程序對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包含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并且由此獲得的技術效果包含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為了使得我們撰寫的關于人工智能的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方案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技術方案,在撰寫與人工智能發明的權利要求時,可先回歸到該人工智能所應用的具體業務場景中,找到所要解決的業務問題作為技術問題。基于該業務場景,針對性的提取出相關的技術屬性特征,再將上述技術屬性特征和相關人工智能的載體,如,程序或者模型等,結合來描述方案撰寫的權利要求。
從而使得撰寫出來的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方案在包含有想要保護的人工智能技術的同時,也包含了必要的技術手段,并且基于該方案所涉及的人工智能技術能夠解決某個具體的技術問題,達到相應的技術效果,從而使得該方案構成技術方案,符合專利保護客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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