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計算機領域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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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保護客體的相關規定、審查標準
1、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相關規定
《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節中以舉列的方式指出“計算機程序屬于方法特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并進一步指出“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的改進,例:使用計算機程序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則也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2、計算機領域的實用新型客體審查思路
在涉及計算機領域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申請人通常采用模塊或者模塊加上功能性限定的方式來撰寫權利要求,以規避計算機程序方面的限定。但由于功能性限定不是直接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特征,在有些情況下存在是否“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改進”問題。
對涉及程序的功能性限定,如果審查員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能力以及說明書的有關描述,可以明顯得知上述功能依賴公知軟件即可實現其技術方案,則認為其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
審查員通過全面理解說明書,確定申請文件中記載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即找出申請文件的發明點,結合發明點判斷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中組成部分(尤其是功能性限定)是否涉及計算機程序或方法的改進。
案例分析
申請號為201020154328.6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1.一種交互式數字標牌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個含有無源或者有源RFID標簽的產品、至少一個具有NFC/RFID讀卡器(120)和至少一個多媒體發布系統(110)的數字標牌和分別與所述含有無源或者有源RFID標簽的產品和數字標牌進行通信的后臺管理服務器(310)
所述含有無源或者有源RFID標簽的產品通過所述NFC/RFID讀卡器(120),將電子編碼發送到所述后臺管理服務器(310);
所述數字標牌通過所述NFC/RFID讀卡器(120)獲得所述電子編碼,并判斷其是否與預存授權編碼相匹配,從而將身份識別信號發送到所述后臺管理服務器(310);
所述后臺管理服務器(310)實時更新所述多媒體發布系統(110)的顯示信息,并將所述數字標牌當前顯示的信息列表發送到所述含有無源或者有源RFID標簽的產品,從而根據所述含有無源或者有源RFID標簽的產品的反饋信息,將相應的信息文件發送給移動或者存儲終端。
后臺服務器這一信息文件的選擇過程是通過軟件程序來實現的,即該方案涉及對后臺服務器的文件選擇方法的改進,因此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
事實上,涉及計算機或服務器的權利要求是有可能歸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的,只要他們涉及的計算機程序是已知的。
這類技術方案可以通過調整技術問題和發明點來規避客體問題,例如可以先排除涉及軟件方法改進的特征,再根據剩余特征定位技術問題。
由于該方案中后臺服務器的信息文件的選擇方法涉及軟件方法的改進,在撰寫階段可以將如下特征“從而根據所述含有無源或者有源RFID標簽的產品的反饋信息,將相應的信息文件發送給移動或者存儲終端”剔除,再根據剩余特征定位技術問題。例如可以將該方案的技術問題定位在如何實現數字標牌與用戶設備之間的交互。
小結
在計算機領域,涉及軟件方法且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客體的文件主要有:
(1)技術方案涉及軟件方法,但是不涉及軟件方法的改進。此時,可以在說明書中給出涉及軟件方法特征屬于本領域公知的證據。
(2)技術方案涉及軟件方法的改進,但是除了軟件方法改進之外還有其他發明點。此時,建議只保留其他發明點,合理定位技術問題。
如果技術方案的核心發明點在于軟件方法的改進,因客體問題駁回風險較高,不建議申請實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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